装配眼镜国家标准《GB 13511.1-2011》
表一:验光处方定配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偏差规定
水平方向顶焦度绝对值(D) | 0.00-0.50 | 0.75-1.00 | 1.25-2.00 | 2.25-4.00 | ≥4.25 |
光学中心水平允差mm | 0.67△ | ±6.0 | ±4.0 | ±3.0 | ±2.0 |
1、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互差不得大于表中光学中心水平允差的二分之一
2、 验光处方定配双光眼镜主镜片的光学中心水平偏差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子镜片几何中心水平距离与近瞳距的差值不得大于2.5mm。若配镜者对子镜片顶点高度有特殊要求的,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表二:装配眼镜的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垂直方向顶焦 度绝对值D | 0.00-0.50 | 0.75-1.00 | 1.25-2.50 | >2.50 |
光学中心垂直 互差mm | ≤0.50△ | ≤3.0 | ≤2.0 | ≤1.0 |
注:镜片的光学中心应位于镜圈几何中心垂直方向上下3mm的范围内 |
1、 双光眼镜的子镜片顶点在垂直方向上应位于主镜片几何中心下方2.5mm至5mm处。两子镜片顶点在垂直方向上的互差不得大于1mm。
2、 装配眼镜的柱镜轴位偏差必须符合下表
表三:定配眼镜的柱镜轴位方向偏差
柱镜顶焦度绝对值 (D) | 0.25—≤0.50 | >0.50—≤0.75 | >0.75—≤1.50 | >1.50—≤2.50 | >2.50 |
轴位偏差(度) | ±9 | ±6 | ±4 | ±3 | ±2 |
验光处方定配棱镜眼镜其棱镜屈光力偏差与基底取向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四:定配眼镜处方棱镜度偏差
棱镜度(△) | 水平棱镜度偏差(△) | 垂直棱镜度偏差(△) |
≥0.00—≤2.00 | 对于顶焦度≥0.00—≤3.25D; 0.67△ 对于顶焦度>3.25D; 偏心2.0mm所产生的棱镜效应 | 对于顶焦度≥0.00—≤5.00D; 0.50△ 对于顶焦度>5.00D; 偏心1.0mm所产生的棱镜效应 |
〉2.00-≤10.00 | 对于顶焦度≥0.00—≤3.25D; 1.00△ 对于顶焦度>3.25D; 0.33△+偏心2.0mm所产生的棱镜效应 | 对于顶焦度≥0.00—≤5.00D; 0.75△ 对于顶焦度>5.00D; 0.25△+偏心1.0mm所产生的棱镜效应 |
〉10.00 | 对于顶焦度≥0.00—≤3.25D; 1.25△ 对于顶焦度>3.25D; 0.58△+偏心2.0mm所产生的棱镜效应 | 对于顶焦度≥0.00—≤5.00D; 1.00△ 对于顶焦度>5.00D; 0.50△+偏心1.0mm所产生的棱镜效应 |
例如:镜片的棱镜度为3.00△,顶焦度为4.00D,其棱镜度的允差为0.33△+(4.00Dx2.0CM)=1.13△ |
5.7.1多焦点镜片的垂直位置(或高度)与标称值的偏差应不大于±1.00mm,两子镜片高度的互差应不大于1mm。
5.7.2两子镜片的几何中心水平距离与近瞳距的差值应小于2.0mm
5.7.3子镜片水平方向的倾斜度应不大于2°。
表五 装配质量
项目 | 要求 |
两镜片材料的色泽 | 应基本一致 |
金属框架眼镜锁接管的间隙 | ≤0.5mm |
镜片与镜圈的几何形状 | 应基本相似且左右对齐,装配后无明显缝隙 |
整形要求 | 左右两镜面应保持相对平整、托叶应对称 |
外观 | 应无崩边、钳痕、镀层剥落及明显擦痕、零件缺损等疵病 |